朋友借钱不还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1:43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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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焊线机厂家
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朋友借款不还被诉至法院,法官调解结案,被告把款还。
原告吕某与被告罗某是朋友关系。2012年7月,罗某因缺乏资金向吕某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猪饲料,并出具借条一张,未约定利息。后经吕某多次催要,罗某仍未及时归还借款,故吕某诉至法院,请求:判令被告罗某归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罗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辩称自己不是不愿意还款,只是生猪还未到出栏期,并打算中秋节前卖掉一批生猪用于还款。
因吕某与罗某是朋友关系,故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吕某的诉请得到支持。